(三)量刑事实的功能
量刑事实的功能是指量刑事实对于最终确定量刑结果的作用。由于量刑事实种类繁多,其中有的对量刑起着推动作用,有的则起抑制作用;有的影响力较大,有的影响力较小,有的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量刑事实对于量刑的功能在实践中需要具体分析,但总体上讲,量刑事实对于量刑结果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确定犯罪成立并根据该特定犯罪选择了法定刑范围后,量刑事实对于量刑结果的最终确定就具有决定性意义。其功能大致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决定功能。即在司法机关经过法定程序准确认定犯罪并确定所适用的刑种后,通过对这些量刑事实的综合考量,最终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的功能。罪行只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确定所应适用的基础刑罚,而不能决定适用怎样的刑罚(也就是刑罚的量)。刑罚量的确定,要依靠量刑事实的充分把握和正确运用。在所有的量刑事实当中,或许有些量刑事实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力较大,有些则影响较小,有些量刑事实对被告人不利,而有些则有利。但是,鉴于量刑是一个综合性的司法活动,因而并非某一个量刑事实就可以决定最终的量刑结果。公正、客观可信的量刑,是必须充分评价各个量刑事实和合理运用各个量刑事实的结果。只重视某些量刑事实.而忽视其他量刑事实,最终得出的量刑结论既不可靠,也会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损坏法律的尊严。
二是突破功能。量刑事实中,有一些量刑事实对于量刑的影响力很大,以至于可能突破由既定的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种类,而适用高于或低于该法定刑的其他刑种或刑度。此即量刑事实的突破功能。具有突破功能的量刑事实主要是法定量刑情节,如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68条第2款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类似这些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其前提是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却因前述量刑事实的存在及其影响而变更了法定刑种类或者法定刑幅度。酌定量刑事实也具有突破功能。如我国刑法第63条第2款还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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