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对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的处理,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对其处以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刑罚,如刑法第164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场合,对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情形处罚。在我国刑法分则当中,对绝大多数单位犯罪成员的处罚,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二是对其处以较自然人犯罪为轻的法定刑。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主刑相同,但没有罚金刑。例如,刑法第158条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场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010以上5%以下罚金。但单位犯本罪的场合,对具中的自然人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没有罚金刑。(2)不但没有罚金刑,主刑也比较轻。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如此。按照该条的规定,自然人犯该罪的场合,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在自然人因为单位犯罪而受处罚的时候,最高则只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双罚制”的法律规定。必须说明的是,尽管双罚制当中对单位组成人员处罚多数还是很严厉的,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则对其网开一面、大开绿灯。上述在刑法条文中对因为单位犯罪而受罚的责任人员直接规定处以较轻的法定刑的场合就不用说了,即便是在法条明确规定单位责任人员和自然人犯罪场合同样处理的类型中,也有对其不作处理的方式。这就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高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从而将很多应当受到处罚的情形排除在单位犯罪的门槛之外。如按照有关司法解释,个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用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场合,就要构成刑法第175条所规定的高利转贷罪。但是,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只有在10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①换言之,单位成立该罪的标准比个人的场合要高出一倍。类似做法,在其他司法解释当中也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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