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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31910
  • 作      者:
    梅术文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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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梅术文,1975年生,湖北黄梅人,法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在《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商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中有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转载。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等科研项目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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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南湖法学文库: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研究》以传播权为主线研究著作财产权的本质、体系和基础,立意新颖,切合重点。选题以小见大,具有很强的时代感。该作品提出了“传播权整合论”、“传播权勃兴论”和“传播权区别保护论”等学术观点,论证严密,体系合理,论点鲜明,基本结构逻辑清晰,主要观点前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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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2001年进行修正0[44]比较修正前后的《著作权法》,二者在传播权的规制方面存在以下不同:(1)传播权的体系设计。修正前的法律采取的是统合式立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修正后的法律采取的是分散式立法,分别规定了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表演权。(2)传播权的合理使用。修正前后的《著作权法》均没有区分权能而设计限制条款,而是笼统规定著作权人的合理使用规则,基本的理念依然是以复制权为中心。具体到传播权限制方面,仅就免费表演作出特别规定,不过2001年《著作权法》界定的免费表演含义更为明确。(3)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修正前的法律创设了免费使用制度,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2001年的修正案则不再区分“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播放,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实行法定许可,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的付酬办法。(4)应对网络传播的举措。2001年修正案增加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提供法律保护,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办法。(5)传播权的法律保护。修正前的《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侵犯传播权的刑事责任。修正后的法律在追究侵犯传播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规定侵害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传播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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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范畴论:概念解读与法律构造
第一节 传播权的范畴界定
第二节 代表性立法例中的传播权
第三节 传播权的“子权利”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缕析

第二章 演进论:法制史程中的传播权流变
第一节 前数字时代的传播权变迁
第二节 数字时代的传播权沿革
第三节 我国的传播权制度发展

第三章 整合论:体系化尝试与路径选择
第一节 传播权整合的时代发展
第二节 公共传播权:传播权整合的初步尝试
第三节 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传播权整合

第四章 区别论:邻接权人的传播权
第一节 “区别原则”的运用及其原因
第二节 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传播权
第三节 广播电视组织的传播权

第五章 限制论:一般规则和具体设计
第一节 传播权限制的一般规则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
第三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
第四节 广播权的非自愿许可

第六章 利用论:数字媒体与授权许可
第一节 数字媒体传播权许可的法律问题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默示许可
第三节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法律建构
第四节 数字媒体传播权的集体许可

第七章 保护论:法律保护与责任豁免
第一节 网络服务商侵犯传播权责任的判定
第二节 网络服务商版权责任的“避风港”
第三节 版权法上网络服务商的注意义务
第四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
第五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保护

第八章 勃兴论:法律思考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传播权勃兴的实践蕴涵
第二节 传播权勃兴与著作财产权
第三节 传播权勃兴与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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