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抽逃出资导致的法律后果与未履行出资义务导致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作了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基本一致的规定。
笔者总结,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五点:
1.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內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里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是该笔出资应产生的利息也属于赔偿范围;二是此种责任是一次性的责任,而不是重复责任,抽逃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已经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的,将免于再次承担同样的责任,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不得再次要求该股东承担同样的责任。
2.限制该股东的股东权利
股东抽逃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对其股东权利进行限制,这是境外一些国家公司法中较为普遍的制度。司法解释借鉴了这一制度,明确规定,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公司有权通过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3.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场合,当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时,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法律赋予公司发起人另行募集股份的权利。
4.公司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时,公司股东会有权作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解除股东资格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处罚,因此,其适用条件仅限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场合。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仅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被解除后,因该股东未出资或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资本的部分“空洞化”,影响了公司资本的充实。为此,法律要求法院向公司释明,因资本部分“空洞化”而产生的公司后续义务。此后续义务是要求公司在减资和补资之间作出选择。所谓减资,是指按法定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所谓补资,是指按程序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以弥补注册资本的“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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