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体性腐败,即主要因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低劣导致的偶发性腐败。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无论社会制度是否健全,这种腐败都可能存在,犹如杀人、盗窃、强奸等一般犯罪。所谓制度性腐败,即主要因为社会制度缺陷导致的多发性腐败。在这种制度下,不仅坏人恶人会腐败,不好不坏的一般人也会腐败。由于人类的先天基因中既有善缘也有恶端,所以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可归入不好不坏的范畴,于是这些制度缺陷就很容易造就出串贪、窝贪、片贪。所谓社会性腐败,即主要由于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因素造成的普遍性腐败。它与制度性腐败往往有常态联系,但它已不仅是政府官员的腐败,而是蔓延到社会各行各业的腐败,譬如社团、企业、学校、医院等等。如果是个体性腐败,那么反腐败的基本措施就应该是严惩犯罪者,威慑一般人。俗话说的“杀一儆百”也比较有效。但是,面对制度性腐败和社会性腐败,仅靠惩罚个体来反腐败就难见成效。“杀一”不能“儆百”,“朝杀”还有“暮犯”,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社会制度和改造社会环境来全面防范腐败。吏政腐败是最要命的腐败,也是最难治的腐败,但是,整肃吏政又是反腐败的必经之路,而且会事半功倍。一方面,吏政清明可以提升官员的道德水平。通过行贿上台的官员很容易受贿甚至索贿,而以清廉方式上任的官员则更容易保持清廉。另一方面,吏政清明还可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反腐倡廉。政府官员在社会中具有较大的行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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