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逻辑上,有罪和无罪的关系是本证和反证的关系。本证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中的全部证明对象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反证则不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只要在本证的证明体系上寻找到一个漏洞,足以让本证的证明链条断裂,反证的任务即已完结,结果便是本证不能成立。人们经常举的例子是,即使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完美,只要被告方有经查证属实的下述任何一个证据,便应当宣告无罪:(1)不在犯罪现场;(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3)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4)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同时,本证和反证在证据能力的要求上也是不一致的。本证中所使用的证据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能力规则,凡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显然不能用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肯定式证明,所以,人们通常所讲的经验和逻辑法则在肯定式证明中没有作用的空间。而反证中,经验和逻辑法则则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不管本证看上去多么严谨,只要明显违反一般的生活经验和逻辑法则,本证的成立就要大打折扣。实践中,有些案件表面上看,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无矛盾,但根据经验和逻辑法则存在合理怀疑,仍然不能认为本证达到了证明标准。另一轰动全国的冤案——“赵作海案件”中的承办检察宫郑磊曾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他在当年审查该案案卷时,曾发现了案件中四个疑点,其中第二个疑点是:“明眼人一看就能看出来,压在尸体上的三个大石磙,每个都有五六百斤,赵作海一个人不可能把它们推到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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