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线上线下共举公司——准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
然而,对于线上线下共举模式的人人贷公司,在其运行模式下,借贷双方并非直接交易,甚至无权确立双方交易对价,而是将权利交给人人贷公司,由其代为审核确定。这一时间差内,存在大量借出入资金滞留人人贷公司的可能。此外,如宜信经营的宜信财富和普惠金融业务,虽然一直宣称并不存款放贷,但其盈利模式却诸如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一样是赚取利差。这与纯粹网站中介的角色在法律意义上存在根本区别,其业务已经超出了网站经营的一般范围,这与其公司章程上的业务范围也不符。
那么,此类人人贷公司是否涉嫌涉及金融机构业务?首先,金融机构的定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一直没有系统罗列。可以参考的是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首次全面列举了我国的9类金融机构。从中可见,人人贷公司未在其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规范》列举的E类“证券类金融机构”中涵盖了投资咨询公司,z类“其他”项为小额贷款公司。而宜信在其网站上公开表示其经营的业务包括小额贷款行业投资,且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工商局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投资咨询业务。但其从事的业务却与金融机构的业务难显本质差别。根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总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反观线上线下模式共举的人人贷公司,其寻找借出人与借人人、为其匹配贷款、确立利率等活动,除形式上的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和由第三方办理结算外,其他服务均与金融机构类似。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