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澄清命题意义
借助关联性阅读的语境分析与经典文本的结合,还为继续考察作者的固有命意,以及探索读者还能触发、引申获得的微言大义提供了前设条件。固有命意与微言大义,是全面阐释法学经典本身在解决核心问题过程中的根本意义所在。
通过文本通读后的语境解析,可以进一步阐释“法律是什么”这个核心问题是怎样被“问题化”的。这个法学的根本问题介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而被争论不休,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对此各持一辞,并强化形成了各自的问题逻辑,而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正是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第一次正面交锋。上面的语境解析所展示的是,《法律的概念》通过拉出一个长镜头,即奥斯丁的法律命令理论诞生以来,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逐步为人们所认可,而进入20世纪尤其德国纳粹的原因使得这一立场遭到了诘难,随即镜头掠过奥斯丁倍受批判的主权理论和强制理论,对之加以修正而又坚决捍卫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基于分析法学的立场主张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是哈特的固有命意所在。
问题在于,难道哈特真的认为法律与道德相分离?传统的概念法学认为,法律的概念含义必须清楚,概念的关系必须自恰,且规则的体系也必须完备。于是,法律就如同一种客观的存在,法学家的任务就是分析它的文字语义和逻辑结构,至于它们是否合乎道德,此并非法学家所要承担的工作。然而,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所强调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分,与概念法学有着根本不同。其要义是基于逻辑概念的定义,区别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以形成独立的法律概念或者范畴,并在这些概念的基础上建构起被以往自然法学、社会法学所忽略的法律科学。显然,这是与原本从经验现象和历史现实来考察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同视角。简单地说,哈特是在“逻辑的、假设的”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而在“社会的、阐释的”意义上承认法律与道德的相关性,所谓承认最低限度的自然法是为例证之一。应当讲,这是附随于哈特文本中超越前人、经典之所以为经典的不言之言。在此基础上,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富勒对哈特的批评,实质上就是从一个常识的观点对哈特所坚持的法律科学的方法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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