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国际规范以人为本的立场。
国际法治应当体现出人本主义,也就是以人的生存和发展为起点和终点,以人的福利为制度的目标。由于中国相对来说属于后发国家,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现代性比较凸显的时代,也就是注重数字指标,而没有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角度看待经济、制度与社会发展。因而,中国长期存在强迫拆迁、以环境为成本换取经济增长、以工人的健康为代价换取高产量或者低价格的情况。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国应当体现出真正关心人类、为人类的现实生存状况和未来着想的形象。具体言之,在社会问题、卫生问题、人权问题方面应当积极参与,在国内积极保护人权,在国际社会高举以人为本的旗帜;同时不以人权为借口打压别人,致力于真诚履行人权义务,真正实现人类的健康、全面发展。
4.对于国际秩序公正透明的立场。
中国作为当前和未来世界的领袖型国家,绝不是以追求自身的霸权为目标,而是应当以促进国际社会的民主为宗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中国在理论探索和实践行动应当以实现国际秩序的公正合理为方向,而不是加剧世界的贫富分化、强弱对比为方向。其中包括在国际经济事务中为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能力作出贡献,促进经济事务公平、合理地处理,为维护世界资源,保护世界环境作出贡献。在程序上,应当逐渐扭转以往国际事务中存在的单边主义倾向,促使各个国家都有在国际事务上表达意见的机会,使国际决策体现出更多国家的观念和价值,促进世界整体基于法治的和谐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立场建构的实体路径
建构中国的国际法立场,在内在的实体方面,至少需要着眼于三个因素:
1.以中国的立场审视、评价国际法学说与制度。
王铁崖先生曾经说:“无论西方或前苏联的国际法学说,都是可以作为我们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的参考的。但是,就建立中国自己的国际法学说本身来讲,更需要的还是中国国际法学者自身的深入研究和思考。”①不仅如此,我们还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联合国很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固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很多是正式妥协的结果,可能存在着很多矛盾和问题。作为法律缺乏操作性,作为理念缺乏论证。而西方的观点有西方的文化基础、有西方的利益取向,并不一定适合东方;西方学者的理论,多数时候(虽然不是全部)都会不自觉地带上西方文化的特质,表达西方国家的利益取向。在这个时候,完全彻底地相信西方是不妥的,甚至是错误、危险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