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半个世纪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以环境、人权等领域为先导,一场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在国际事务中“参与的革命”悄然兴起。[1]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制定和生效到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公约》以及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的出台,从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多哈回合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到哥本哈根和坎昆有关后《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酝酿,在各种重要国际谈判场所的台前幕后,非政府组织的声音和影响几乎无处不在。
与此同时,围绕非政府组织的质疑和争议也前所未有地增加了。这些质疑,既涉及非政府组织本身在透明度、责任性和合法性( legitimacy)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涉及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兴力量参与国际决策的有效性。这就表明,准确把握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晚近趋势和问题,对其地位和作用加以重新审视并提出相应对策,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学者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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