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一直存在争议的想法是,基本收入的获取应该是有条件的,需要证明从事一种或更多的经宽泛定义的有价值的活动。这种“参与型收入”的不利之处在于要求监控,不过它会遇到反驳,某些人只不过是索取了他人的努力,而没有任何回报。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在此并没有真正得到应用:作为公民,基本收入权利不应该与对共同体的责任联系在一起。
以贫困线水平为基准的基本收入会产生何种效果,这显然仅仅是一种推测。但没有哪个国家会按照那一水平直接引入基本收入,因此,还有大量时间观察下一阶段的累积性效果,并根据取得的经验在下一阶段做出微调。开启基本收入的最可能的途径首先是要使儿童受益和得到足够的补贴,以便使他们能够在不要求经过家计调查的情况下得以生存。我已经论证指出,这样做有无可争辩的理由。在英国,残疾人的给付水平令人汗颜,显然,他们也应该被考虑。这就剩下了处于两个年龄限制之间的身强力壮者,同时,下一阶段可能用不了许多年就可以达到中等收入的30%,亦即整个基本收入的一半。在这一水平上,对于没有其他收入的人来说,仍然需要家计调查的补充。不过,这却可以通过在每个人的收入下设置一个最低限度来取代劳动所得的税收优惠,从而至少可以获得降低雇主权力的好处。他们只要支付足以使工作有价值的工资给他们已经处于贫困线的中途的雇员们。
由高额累进税支撑的贫困线水平的基本收入会降低整个生产水平,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但在此,我要对下一章做出预测,并指出,整个生产水平无论如何都要下滑。在当前这种经济体系下,这就会导致大量额外的人处于失业状态。由于转移到低收入国家的工作将逐渐消失,因此,没有基本收入的社会前景惨淡。具备足以令所有人摆脱贫困的基本收入,这类问题就不会存在。没有人会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为代价而被迫游手好闲。现存的工作可能会进一步扩散,创作出更多的低收入但却具有吸引力的工作,志愿性部门可能会扩太,护理老龄人口的负担也会更为均衡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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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利克斯·卡利尼克斯,伦敦国王学院欧洲研究部
行文优雅,语言睿智。
——英国政治出版社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