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委员会是在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和计划经济体制初步确立的背景下进行的。这对新建立的居民委员会及其以后几十年的演变有着深刻的影响。在那个“单位办社会”的时期,居民委员会所要管理和服务的,主要是那些没有正式工作单位的非在职人员,即那些实际上处在主流社会边缘的人群。当时的居民委员会不仅是与正在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作为对尚不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补充而存在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的印记,在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使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20世纪50年代后期出现的“大跃进”等政治运动,对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产生了深刻影响。居民委员会不得不把很大精力放到政治运动当中去,半行政化现象严重;同时,它的某些服务职能得到拓展,为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这一时期,居民委员会虽然在运动中几经曲折,仍有所发展。但是,“文化大革命”再次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遭受到极大破坏。“文化大革命”初期,居民委员会陷入混乱状态,多数一度瘫痪。1967年以后,居民委员会相继恢复,普遍改称居民革命委员会或里弄革命委员会,其负责人主要由街道革命委员会指定,其工作也主要由街道安排,其中许多工作是脱离居民群众的利益和要求的。例如,用很多的精力来抓阶级斗争、进行形式化的政治宣传、管制被认为有各种问题的人等等。这时居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严重政治化,已经成为街道或区党政机关的“腿”。
2.城市居民自治制度的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1992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各个领域的拨乱反正的进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的恢复和发展。继恢复居民委员会的名称和体制之后,1980年1月,国务院重新公布了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同时重新公布的还有《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通则》。198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归口管理。这样,就基本恢复了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前居民委员会的体制和原则,把城市基层群众性自治工作重新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结束了历时20年的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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