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破产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3144
  • 作      者:
    范健,王建文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收藏
编辑推荐
  《破产法》以我国2006年《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最新立法实践,对破产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在基础知识点之外,基于破产法的实践性特征,《破产法》还为破产司法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方法,从而兼顾了实践需求。《破产法》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展开
内容介绍
  《破产法》的目标读者群以法学专业及经管专业本科生为主,同时可作为法学及经管专业研究生、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商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研究与学习破产法的参考读物。《破产法》以我国2006年《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最新立法实践,对破产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破产法》对破产法制度与理论中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都作了明确的阐释,使读者能够形成清晰的认识。例如,《破产法》明确提出,破产程序的启动均表现为某种具体破产程序的启动,而破产宣告仅意味着破产清算程序确定性地进入了实质性清算阶段。基于教科书的特有属性与写作要求,作者舍弃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内容,使《破产法》在体现应有的学理性的同时消除不当的“过度分析”问题。
  在基础知识点之外,基于破产法的实践性特征,《破产法》还为破产司法实践中典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基本思路与方法,从而兼顾了实践需求。
展开
精彩书摘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来自首次公开发行实践的考察 沈朝晖
  我国的招股意向书为什么不是要约,看上去这是一个没有多少探讨空间的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明确以举例的方式规定招股说明书等是要约邀请。既然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而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招股意向书也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答案似乎很简单。
  但是,这个回答只是形式上的推理,未从根本上把一些道理讲清楚,以至于有的观点认为,招股说明书应当是一份要约,建议修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笔者赞同《合同法》的规定,下面从我国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实践过程出发,结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和理论,来解释为什么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不是要约。
  一、我国的招股意向书是一份未包含发行价格的招股说明书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实际上就是一个合同缔结和履行的过程。如果从合同的角度来理解新股公开发行的话,发行人是在向社会公众销售自身的股票,从而募集资金。这是一个广义上的买卖合同,新股购买者和发行人之问存在一个股票发行合同的法律关系。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一些纠纷可以用合同关系来处理,比如,发行人虚假陈述所引起的纠纷等。
  那么,在新股公开发行的合同缔结过程中,哪一个动作或文书在法律性质上是要约呢?追溯整个新股公开发行的实践过程,首先需要回答:为什么作为新股公开发行依据的招股意向书不是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招股意向书是指申请公开发行的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发行的条件,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发行核准时,向社会公众预先披露与公布的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这个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就是招股意向书。
展开
目录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内涵
一、破产的概念
二、破产法的概念
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节 破产法的立法体例
一、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与折衷主义
二、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
三、清算主义与再建主义
四、惩戒主义与非惩戒主义
五、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六、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
七、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

第三节 外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一、英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二、美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三、法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四、德国破产法立法概况
五、日本破产法立法概况

第四节 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破产法立法概况
三、《企业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第二章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
第一节 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概述
一、破产程序开始要件的界定
二、破产障碍分析
三、债权人人数分析

第二节 破产能力
一、破产能力的含义
二、自然人的破产能力
三、法人的破产能力
四、其他组织的破产能力问题
五、遗产的破产能力问题
六、外国人的破产能力问题

第三节 破产原因
一、破产原因的含义
二、破产原因的立法例
三、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

第三章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概说
二、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权
三、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

第二节 破产申请提出的程序
一、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二、破产申请费用的交纳
三、破产申请的撤回

第三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概说
二、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四、破产案件管辖的其他问题

第四节 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异议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与驳回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四、债务人涉讼案件的处理

第四章 破产管理人
第一节 破产管理人概述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二、破产管理人的特征
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三、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四、破产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一、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主体
二、破产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标准
三、破产管理人报酬的确定程序
四、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具体确定规则

第四节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第五章 破产财产的清理
第一节 破产财产概述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性质
二、破产财产的分类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四、破产财产的例外

第二节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拨付和清偿规则

第三节 破产别除权
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别除权的权利基础
三、破产别除权的行使

第四节 破产撤销权与破产追回权
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
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四、破产追回权

第五节 破产取回权
一、破产取回权概说
二、一般取回权
三、特殊取回权

第六节 破产抵销权
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三、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第六章 破产债权
第一节 破产债权概述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三、破产债权的范围

第二节 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则
三、破产债权申报的效力

第三节 破产债权的调查与确认
一、破产债权的调查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述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与性质
二、债权人会议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制度价值
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运行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规则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与司法救济

第三节 债权人委员会
一、债权人委员会概说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三、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第八章 破产重整制度
第一节 破产重整制度概述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征
三、破产重整制度立法概况

第二节 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与终止
一、破产重整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三、重整程序的终止与转换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表决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二、重整计划的内容
三、重整计划的表决

第四节 重整计划的批准与执行
一、重整计划的批准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终止

第九章 破产和解制度
第一节 破产和解制度概述
一、破产和解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和解制度的性质
三、破产和解制度的立法模式
四、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关系

第二节 破产和解程序的启动与运行
一、破产和解申请的提出
二、破产和解申请的审查
三、和解协议的表决

第三节 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和解协议程序上的效力
二、和解协议实体上的效力
三、和解协议瑕疵与不被执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破产清算制度
第一节 破产清算制度概述
一、破产清算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标志
三、破产宣告的作出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三、追加分配
四、破产免责制度
五、破产复权制度
主要参考文献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