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区分主从犯的特殊规定唐律对一些性质严重的犯罪特别规定不区分主从犯,以体现从严打击的精神。《名例》规定:“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贼盗》就详细规定道:“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名例》中还有:“即强盗及奸,略人为奴婢,犯阑入,若逃亡及私度,越度关栈垣篱者,亦无首从。”对这些唐朝统治者认为严重威胁其统治秩序的犯罪,唐律认为所有的参与犯罪者的行为具有同样的危害性,也就不需要区分主犯从犯。唐律关于主从犯的规定较为庞杂,亦有内在的规律可循:即首先看犯罪的恶性程度是否在“十恶”的范围之内,若在,则不必区分首从犯,事实上全部是主犯,加以严惩,若不在,则先看看犯罪行为人之间及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有特殊的关系,如血缘尊卑、主仆、上下级僚属等,再结合具体的犯罪罪名类型进行主从犯的认定。①包括唐律在内的中国古代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及从犯的规定,对我国现行刑法共犯及从犯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仍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值得参考借鉴。例如,主从犯可以触犯不同的罪名,对具有特殊身份者一般以主犯论处,不具有特殊身份者一般以从犯论处,对某些特殊性质的犯罪不区分主从犯,一律相同处罚(类似于均认定为主犯),在侵财性犯罪中,以是否分赃作为区分主从犯的重要标准,除了总则中规定共同犯罪之外,在具体罪名中对主从犯的认定作出详细规定,等等。“瀚海”,在中国古籍中原本作“翰海”,最早出现于《史记》关于元狩四年汉朝军队对匈奴的北征记载之中。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年),汉朝军队北征匈奴,汉武帝“令大将军(卫)青、骠骑将军(霍)去病中分军,大将军出定襄,骠骑将军出代,咸约绝幕击匈奴”。此次北征获得重大战绩,如(卫青部)“行斩捕匈奴首虏万九千级,北至阗颜山赵信城而还”。真颜山(或称阗颜山、寞颜山),大致为今蒙古高原杭爱山南面的一支。又如“汉骠骑将军(即霍去病)之出代二千余里,与左贤王接战,汉兵得胡首虏凡七万余级,左贤王将皆遁走。骠骑封于狼居胥山,禅姑衍,临翰海而还”。狼居胥山,为今蒙古国境内的肯特山。<br> 因为蒙古地区地域广袤,地形复杂,行程中所见景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选取的路径。据相关文献关于这场战役的描述可知,当时,在汉武帝的直接指挥下,卫青与霍去病所率汉朝军队兵分两路:卫青所率汉军自定襄郡(治今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西北)出发北上,可称为“西路”或中路。又据《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史记·李将军列传》的记载,卫青部又有“东道”之分。“大将军之与单于会也,而前将军(李)广、右将军赵食其军别从东道,或失道,后击单于。”西汉名将李广当时跟随卫青北征,奉命自“东道”北行。“东道少回远,而大军行水草少,其势不屯行。”结果,李广部在北行途中迷路失期,因此并没有深入漠北腹地,与匈奴正面作战。霍去病“出代(郡,治今河北蔚县东北)、右北平(郡,治今天津蓟县)千余里,直(匈奴)左方兵,所斩捕功已多大将军”,应称为“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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