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篇
第一部分 美国一般概况
第三章 美国联邦政府构架图
(1)美国政府组织
行政部门
1.总统常理行政权,为国家元首及最高行政长官。
2.总统与副总统由各州人民选出,由该州国会议员同额之“总统选举人”(Presidential electors)及哥伦比亚特区3人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选连任一次。选举时。在每州获选举人票最多之总统候选人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全美50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538位选举人,故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至少270张选举人票始能当选。
3.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继任顺序依次为副总统、众议院议长、参议院临时议长、国务卿。
4.总统之重要职权包括:向国会提出法案,执行联邦法律,担任三军总司令,获参议院同意而与外国签订条约,任命联邦法官、大使及高级行政首长等。
5.副总统为参议院当然议长,部会首长由总统提名,参议院同意后认命,不得兼任国会议员。国务卿及12位部长虽为阁员,但只能提出建议供总统咨询,由总统做最后决定。此外尚有直接向总统负责之独立单位如新闻总署等。
立法部门
1.国会掌管立法权,分为参议院与众议院两院。
2.参议院由每州选出议员2人组成,现有参议员100人,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院现有议员435人,依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10年依人口普查结果调整一次,依宪法规定,不论人口分配多寡,每州至少一个众议员名额,任期2年,任满全部改选。
3.国会两院有立法权、议决预算权、宣战权等,参议院有同意认命权、修约批准权及弹劾总统、副总统权等;每项法案均需经过两院通过始正式为法律,但总统有权予以否决,此时国会便重新考虑该法案,两院若有2/3以上议员赞成通过,则该法案便成为法律。
4.参议院有17个常设(永久性)委员会,众议院则有25个,每个委员会专责某方面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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