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的探讨自然还需要结合实际。我们在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往往可以看到,在保护事业中,行政部门的作为、商业单位的作为同非物质文化自身的发展逻辑,并非总是取向一致。同样是为了抢救正在逝去的人类文明成果,着眼点是放在中华民族和全人类的未来文化发展上,还是放在部门的事功建树上,或是放在商业利益的追求上,就有很大的不同;相应地,在目标设计乃至实际功效上,也会呈现相当大的差异④。少数民族文化和传统知识保护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是需要各方面力量的参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及传统知识,政府部门的政策倡导作用不可低估,同时需要当地文化传承者和拥有者的大力支持与参与。
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群体(政府、企业、当地人)都具有各自的利益倾向,同时也以不同的视角来对待文化产业化。如果各个参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则不仅不能对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而且可能对这一文化形成毁灭性的破坏,尤其是对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的价值观念的根本性破坏。认识保护工程的复杂性,合理地协调各方的利益诉求,将保护行为纳入科学、合理、有效的轨道,是一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去做而且并不容易做好的事情②。因此理性地协调各种利益诉求,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地区因其各种资源不同,对传统文化保护和开发千差万别,但是有一点不能忽视,就是当地人的权益,因为他们是文化的主人和传统知识的拥有者。任何商业行为如果侵害到他们的切身利益,或仅仅是为了部分商人的利益,那么不论当地的文化产业化如何发达都是不完整和不健全的。当然,这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使企业的利益和当地人的利益能达致一个平衡,否则,这样的产业化会走向畸形,也不会具有可持续性。在有的调查点上,企业和政府以及当地人也都在参与当地文化产业化,但是当地人的参与只是形式上的参与,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虽说参与,但是缺乏参与决策的权利,在文化产业化具体筹划过程中,尤其缺乏相应方案或计划的决策权,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文化产业化利益分享中出现失衡的现象。说到当地人的受益权,这个不用置疑,对传统文化和知识的保护,不应该只封闭在某个特定的历史时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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