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巴塞尔系列协议对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一章 巴塞尔系列协议
第二节 巴塞尔系列协议的沿革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赫尔斯塔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由西方十国集团(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典)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瑞士巴塞尔倡议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该委员会就有关银行国际监管事宜制定了一系列协议。纵观该协议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巴塞尔系列协议的提出阶段
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支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督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促使西方银行监管理念发生重大的转折,即由以总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转变为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即“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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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能源金融事业部总裁 李志毅
中国银行业监管当局正在逐步加大国内银行业对实施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力度,国内银行业大都设置了巴塞尔协议实施工作项目组,全面加强协议实施。本书在通过实施巴塞尔系列协议提高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导师主席团执行主席
本书在巴塞尔系列协议的基础上,不拘泥于BASELII,基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全面覆盖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强调了可操作性,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实务参考价值。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