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增值税及共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一个世界性的税种,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或劳动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货物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第一节 增值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1.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为:
(1)单位。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2)个人。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进口和提供应税劳务的,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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