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补贴零部件的特定下游产品规则以及反规避条款等在国际反补贴税协定中没有规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无疑更有利于美国政府利用反补贴措施实施贸易救济。值得一提的是,在该法案的早期文本中还明确规定当补贴可被合理认定和计算的情况下将被反补贴税法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这一条款后来被删除了。[95]
(五)《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
1995年《SCM协定》生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下简称URAA)。URAA废除了1979年以前反补贴税法的规定,[96]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性,也使美国的反补贴税法得到了统一。美国反补贴税法基本采用《SCM协定》中关于补贴和专向性的定义,并吸收了《SCM协定》第14条关于“以接受者所获利益计算补贴金额”的规则,明确规定了禁止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此外,美国反补贴税法还对“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紧急情况”、“地区产业”、“相关当事人”以及“累积评估”等问题作了进一步修正。另外,还增加了对“受制生产”、“可忽略的进口”等问题的规定,并通过落日条款来决定是否在五年之后撤销征收反补贴税的命令。
(六)反补贴调查机构及现行适用的法律
现有的反补贴法律是由国会制定的,但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在美国总统签字后才能生效,国会通过《1930年关税法》[Title Ⅶ(section 701-782)0f the Tatiff Act of 1930 are CODified at 19 U.S.C.§1671]及其修正案指示美国商务部(U.S.Depamnent of Comraerce,DOC)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反补贴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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