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农产品行业协会内涵的再认识<br> 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定义,国内迄今没有权威性的界定,但有一些比较普遍的解释。2003年的中央3号文件指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联结农户、企业和市场的纽带,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转变政府职能,增强农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这说明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作用,但未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做出具体界定。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出台相关文件时均尝试着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内涵进行表述。例如,全国供销总社的定义是:“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增进共同利益、维护合法权益,在自愿基础上依法组织起来的非营利性自治组织,属于经济类社团法人。”浙江省的定义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和购销大户,以及与之相关的科研、教学和其他组织、个人参加,为谋取、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的共同利益,自愿组成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福建省的定义为:“农产品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教学的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以服务企业和农民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经济类社团组织。”尽管这些表述有所不同,但是,都有共性特征:①界定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②明确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③明确了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属性。<br>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农产品的定义是,农产品包括食用非食用农作物、畜产品、加工食品、水产品及加工品、林产品及加工品。本研究对农产品采用FAO的定义。本研究所指的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指由同类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众多市场主体,即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和农户等,为实现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自愿组成的,具有行业代表性、中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全国或地方性某一种类的农产品行业商会也在本研究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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