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制度有四次大的变迁。每一次制度变迁都对我国农业生产以至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第一次制度变迁:土地改革。土地改革极大地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为我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清除了根本性的社会制度障碍。第二次制度变迁:农业合作化运动。在 “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主义合作经济,通过农业合作化把个体小农经济变成社会主义经济,方向是正确的。但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也确实存在着步子过快、工作过粗、形式单一等缺陷。第三次制度变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内容的农村改革。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大的绩效在于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将亿万农民从人民公社制度下解放出来,并使农民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第四次制度变迁: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分户经营基础上的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转变的一项制度安排。①
这些制度变迁契合中国农业的实际状况,形成了内生的利益驱动机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同等数量要素的投入取得更高的产出,对农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1952年结束的土地改革,满足了农民几千年来对土地的渴求,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发展,也促进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的恢复。20世纪80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基础,给农民带来了新的利益驱动,中国农村释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创造了中国以至世界农业史上前所未有的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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