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度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公司治理和健康运行创造了良好的微观条件。房地产有限合伙制度(Real Estate Limited Partnership,RELP),是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组合而成,以房地产的经营投资为目的。其中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负无限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就自己出资部分承担风险及分享利润。房地产合伙本身并非课税之主体,且没有重复课税的问题,其损益直接分配给投资者,所以又称为节税的管道。正是这种制度安排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成为吸引投资者的一种重要投资组织。
从房地产投资信托与有限合伙关系两种不同投资工具的比较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一)避税功能不同
大多数有限合伙关系是作为一种避税安排而不是作为现行有利可图的投资来销售的。当投资者要购买一种合法的避税手段时,许多合伙关系即使在经营上无利可图,也具有其相应的意义。作为一种避税手段,合伙投资能够承担高额的管理费和高利息支付,但是当避税手段的好处消失时,合伙投资就难以支付高额的管理费和高利息支付了。
当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不是避税手段,它们关注的焦点是获得更大的总收益,包括现行收入和资本增值。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功是通过增加它的自由现金流和向其股东支付更多股息的能力来衡量的。
(二)房地产管理方式不同
有限的合伙关系存在固有的问题:管理收费系统。一般而言,有限合伙关系所雇用的外界顾问的报酬是根据所管理的房地产总量基础确定的,这样就给了外界顾问一个很大的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鼓励,增加具有营利能力的房地产。但是,这些房地产并不总是处于地理位置良好的区域,也并不总能提供租金增长的潜力,通常还要为它们付出更高的成本。
当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可以对其房地产进行自行管理,受到业界较好评价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管理层一般由在公司占有很大股份的富有经验的董事组成,这些股份通常占管理人员净资产的绝大部分。
(三)收入的来源不同
因为房地产的价格一般是在收益或经营收入乘数的基础上决定的,因此有限合伙关系结构唯一的增长机会就是通过提高租金收入,并由此提高房地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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