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1988年6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和经营”,从而抑制了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有效保证了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的垄断地位。四大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集中度高达80%。在这种所有制结构下,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难度要远远大于国有企业,金融资源将向国有企业集中。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对国有企业贷款时,决定性因素并不是贷款的风险和回报,而是国有企业以及渐进改革对金融资源的需求。第二,在对民营企业贷款时,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不需要考虑此类企业的所有权注资问题,因此必须以考虑贷款的风险和回报为前提。所以,国有银行在贷款操作中为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尽量避免向高风险的民营企业贷款。<br> 上述国有商业银行的目标导致了两种必然的逻辑结果:第一,为了满足国有企业产出增长的资金需求,国有商业银行必须争取更多的居民储蓄作为信贷资金来源。而要集中更多的居民储蓄存款,政府就必须抑制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以保持国有商业银行在吸收居民储蓄方面的垄断优势。第二,国有商业银行对民营企业贷款持谨慎态度。为了规避金融风险,一旦国有商业银行认为贷款给民营企业的风险超过了银行所能够承受的限度,则银行宁愿将资金闲置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贷给民营企业。这两种结果造成了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br> 首先,由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发育受到抑制,民营企业从对其信息比较了解的民间金融机构那里获得的贷款严重不足,即民营企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必须是商业银行。而民营企业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新客户,银行缺乏关于民营企业风险程度、资质状况的足够信息,社会上也没有独立的资信评估机构及其服务可资利用,这就在国有银行与民营企业之间造成了信息不对称(贺力平,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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