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经济发展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但是对于民营企业的概念界定还存在一些争论。“民营企业”在我国党政文件中首次出现是在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里面提到“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但是中央的正式大会报告中却一直没有“民营企业”这样的说法出现,1998年国家工商局还曾以十五大报告中没有“民营企业”的提法以及法律和语言规范为理由要求各地停止使用这一提法,迄今为止民营企业在国家工商局的企业注册类型里依旧不存在,因而对于何为民营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国内学术界对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有如下两种:一是从所有制的角度出发,认为民营企业即指一切非国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无上级主管的民办集体企业,自然人和法人共同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参股但不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资企业。另外一种是从经营者的角度出发,认为民营企业是一个与官营相对的概念,强调其经营主体是民间企业或个人,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所有制概念,生产资料可能归私人所有,也可能归民间集体所有。因此,民营与私有之间没有必然一致的关系,民营既包括民有民营,也包括国有民营,个体、私营、合作制、集体所有制、外资企业,以及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的国有企业都属于民营企业的范畴。
本书认为“民营企业”中的“民营”应该被理解为“居民经营”,而在国际上,“居民”是指一国的经济领土内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经济单位。对于一个经济体来说,它的居民单位主要由两大类机构单位组成:①家庭和组成家庭的个人;②法定的实体和社会团体,如公司和准公司,非盈利机构和该经济体中的政府。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