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第九条违约责任(一)保管方的责任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人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而造成毁损的,保管方负责赔偿损失。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则保管方不负赔偿责任。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保管方赔偿存货逾期交货的损失;若错发到货地点,则除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无偿将货物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保管方还需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二)存货方的责任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br>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则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br>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存货方还应偿付违约金。<br>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br> 1.违反货物入库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个月的保管费(或租金)或倍的劳务费。<br>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则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br>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由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br>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则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br>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序,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