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
为了更好地在企业实施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9月18日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规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问。
二是规定当年年休假的折算规则,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三是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果确实因为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四是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 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减去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月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但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
五是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问折算未休年休假天势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一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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