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下贸易与环境的理论及相关机制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及制度分析
一、世界经济发展格局解析
1.世界经济多极化理论
20世纪80-9O年代,中国提出了多极化概念,国内学术界对多极化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取得和形成了一批成果和共识。所谓“极”是指具有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等较强大的综合实力,对国际事务具有较大影响的相对独立的力量中心或国家集团。一般都从积极和肯定意义上解释中国官方关于多极化战略的三个内容:即多极化是一种大趋势(客观判断);多极化有利于世界和平与稳定,当然也有利于中国(价值偏好和取向);中国要实行积极推动多极化的方针(实践中的外交战略)。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整个世界的形势已经与战后初期和50年代完全不同。在美苏两极之外,世界出现了西欧、中国和日本等新的力量中心,再加上第三世界力量的增长和发生的各种动荡所造成的全球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使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再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控制世界。美苏两极格局解体,世界格局呈现出多极化的趋势。关于多极化的理解,有三极论(美国欧洲东亚)、五极论(美日欧俄中),还有六极论(前五极加印度),还有人认为东盟、巴西等也有可能成为一极。学术界一些人认为多极化得到了多数国家的认同,必然成为未来的主导趋势;也有人认为,多极化主要是中俄两国较积极,法德有条件认同,其他大多数国家未置可否;还有些国家反对。
虽然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现实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趋势。美国新经济现象带来的经济增长,日本走出通货紧缩后的复苏,欧洲一体化经济的潜在实力,中国、东盟国家经济的持续增长,加速了世界经济多极化的格局。
2.多极化理论新解
20世纪以来,世界经济的特点之一表现为区域经济迅猛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特点,使得以往以地缘因素为基础的传统经济区划进一步转化为具有强大的对外张力和一定程度排斥力的世界经济板块结构。被称为世界经济三大板块的北美、西欧和东亚三个地区中,西欧地区早已成立了欧洲联盟,北美地区也建立了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内的北美自由贸易区,并正在努力扩大到南美,建立整个美洲自由贸易区。东亚地区经贸合作制度安排上虽然有些滞后,但区域合作加强的趋势日益凸现。未来区域经济的发展已经赋予了多极化理论新的含义。世界经济多极化发展的格局显示国际竞争从以美日法德等国家或国家集团为主体的竞争日益演变为以主要国家为中心建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之间的竞争。
二、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困境分析
2006年8月,WTO多边贸易体制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止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思考,也进一步增强了各国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诉求。
1,WTO多边贸易体制与成员利益结构的冲突存在
对任何体制来说,利益结构与体制本身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利益结构对体制有制约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第一,体制影响利益结构,体制本身通过规则界定来调整主体间利益关系,它对利益结构的最终定型有很大的影响。第二,从主体特性出发所要求或需要的利益结构对体制的形成也有影响,这种利益结构与体制的契合程度决定了体制的效率。如果体制充分尊重这种利益结构,体制将是有较高效率的,否则体制将因其低效率不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蜕化为一种名义制度,严重的还将迅速解体。
WTO多边贸易体制是契约型的体制,其成员是以自愿接受为前提,成员国可以不加入这一体制,也可以在加入后退出,而且退出没有实体条件的约束,只需要符合程序条件——通知WTO总干事。WTO多边贸易体制对成员利益结构影响的幅度因为体制带来利益所决定。例外情况发生在主体成员集团对自身利益的期望发生错误,导致其误入契约型体制。相反对于个体成员从自身利益出发所要求的利益结构则可能是决定着体制及其完善程度,因为个体成员的利益得不到满足,它不会自动加入并接受这一体制的约束,即使其已经加入,如果期望或利益不能实现,阻挠或退出也成为可能。迄今为止,虽然尚无退出世界贸易组织的先例,但这种契约机制已经成为对某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谈判中持续较高要价的条件,多哈回合的僵持实际是发达国家不惜谈判破裂而维护自身利益的结果。
2.WTO成员间利益补偿机制冲突的客观现实
在自由贸易理论中,多边贸易体制与世界利益结构不存在冲突,自由贸易中带给所有国家都受益的理论判断在现实中却存在严重的贸易冲突。WTO成员加入组织类似于企业签订契约合同,成员方有完全的选择自由,作为契约型体制的WTO必须满足每个成员的利益诉求,使每个成员在国际贸易中都不受损失或都受益,这样才是维护体制完整的条件。但是WTO的自由贸易不能保证所有成员都受益,成员方在多边自由贸易条件下有得有失,必须在体制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贸易保护规则作为利益补偿机制的具体应用在现实中仍然不能真正实现利益共享。
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贸易保护规则”体现了利益成员方对体制的决定性作用。WTO的利益结构是合作及妥协的,目标推准的贸易自由化规则,在各成员国间发生着利益转移,体制必须对利益结构做出妥协,允许受损失的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但其结果带来体制本身的伤害,体制规则丧失内在一致性,规则变成双重标准,即包含贸易自由化规则及贸易保护规则。世界各国的利益无法整合成完全自由贸易所需的利益结构,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的多边贸易体制就面临着停滞的理论可能。建立在某国或区域政治经济利益基础上的利益结构是刚性的,在WTO利益补偿机制无法协调与利益结构的冲突时,多边贸易体制以自身目标折扣及规则内在不一致性为代价,实际意味着世界存在其他机制的可能。
3.WTO“平衡贸易原则”的运用提供了体制外安排的可能
WTO推行自由贸易,自由贸易的目标是实现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任何产品都由成本最低且质量最高的生产者生产,但是与人口不能自由迁移是矛盾的。一国因自由贸易而令产业基础部分丧失,如果人口也能按相同比例迁出,则该国仍无损失。人口转移由于语言、文化、搬迁成本等障碍不能自由流动,一国在贸易中追求民族利益的目标就是实现贸易平衡。这是有别于自由贸易的平衡贸易理念。平衡贸易的结果保证了民族国家的利益在贸易中不受损失,却无法顾及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配置,并非每个产品都会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来。WTO多边贸易体制处于两难的困局。
WTO推行贸易自由化使弱国遭受损失是不公平待遇,WTO允许在一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冲击时可以实行贸易保护,具体措施为:第一,允许民族国家在贸易侵蚀其产业基础时采用保护措施;第二,在发展中国家明显劣势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非对等互惠”;第三,在贸易平衡的前提下,仍应追求低贸易壁垒;第四,对可有可无或不必要的行业内贸易应放松约束。上述“平衡贸易原则”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下有的已经实现,从理论上说,平衡贸易以民族国家的贸易平衡为目标,不会触及世界的整体利益,但在具体操作中,许多国家可能不仅仅是为平衡贸易差额而实行贸易保护,将引起保护主义泛滥和大量的贸易争端。从自由贸易体制过渡到平衡贸易体制实际提供给成员方寻求多边体制外制度安排的可能。
4.发展中国家阵容改变着WTO谈判及决策格局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必须享受世界贸易的优惠待遇,在WTO成立时就被纳人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中。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的优惠待遇归纳为:承担较低水平义务、更灵活安排实施时间表、发达国家最大努力的承诺、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待遇及技术援助和培训等。多边贸易机制贵在谋求其他成员方的广泛支持,建立在互利共赢或利益交换基础上的贸易谈判需要利益集团的妥协。多哈回合坎昆会议前后形成的20国协调组(G20)、33国协调组(G33)、非洲及加勒比海及太平洋国家集团(ACP)、最不发达国家集团(LDC)和90国集团,严重威胁到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主宰WTO谈判和决策的格局。
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是发展中成员谈判方G20和G33的核心成员,在发达成员取消出口补贴最后期限问题上,中国的建议得到了印度、墨西哥等“绿屋”会议成员的赞成。相对发达国家的凯恩斯集团、美国为代表的农产品强国,以欧盟、瑞士、日韩为代表的农产品高补贴国等,其内部达成一致成本提高,多哈回合难以突破,实际主要原因是发达国家协调失效,同时面对宗旨承诺优惠待遇及一致行动的发展中阵营,部分发达国不愿放弃其主导地位及战略利益,寻求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替代就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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