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轻微的程度上来讲,在城市采用电力照明也会使人们对煤气产生这样的心理反应,这种可能性与上一节所述的荒谬辩护理由结合在一起,可以作为一个真正的辩护理由,来为某些市政当局推迟引进电力的政策进行辩护。然而,这一有效辩护无疑是不充分的。实际用于支持市政当局不允许与煤气公司相竞争的电力照明公司建立的理由,是上一节所阐述的那些。通常,它们与那些心理反应完全无关,因而它们就像与能从运河获利的人用来反对批准修建早期铁路的理由一样,完全是荒谬的。
§13.显然,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讨论的个人净产品与社会净产品之间的背离,不像租赁法引起的背离那样,能通过修订双方的契约关系来缓和,因为这种背离源于向契约双方以外的人提供的服务或其造成的损害。然而,如果国家愿意,它可以通过“特别鼓励”或“特别限制”某一领域的投资来消除该领域的这种背离。这种鼓励或限制可采取的最明显的形式当然是奖励金与税收。我们很容易就能举出例子来详细说明这种积极或消极的干预政策。
在生产和销售酒类的企业,任一单位投资的私人净产品都要远远大于其社会净产品。因此,几乎所有国家都对这类企业征收特别税。马歇尔赞同以同样方式对待用于在人口密集区兴建房屋的资源。在向皇家劳工委作证时,他建议:“任何人在人口已经过密的地区兴建房屋,都必须为修建免费娱乐场所捐款。”[2]这一原则可以普遍应用。英国应用这一原则(虽不是全面应用,而只是局部应用),向汽车使用者课征汽油税和汽车牌照税,将所得收入用于公路维修。[3]《国民保险法案》也巧妙地应用了这一原则。该法案规定,在患病率特别高的地区,如果可以证明其高患病率是由于雇主、地方政府或自来水公司中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慎引起的,则由此而引起的超额支出将由他们负担。一些论者认为还可以应用这一原则对从对外投资中获得的收入征收差别税。但是,由于§10所阐述的不利因素只存在于某些对外投资中,而在其他对外投资中并不存在,因此上述做法并不能令人满意。而且,由于对国外情况不甚了解,也由于在国外赚取的收入常常不仅需要缴纳外国所得税还需要缴纳本国所得税,因而对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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