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多数为事业单位,这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安排上都阻碍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功能的发挥。首先,事业单位定性不清、欠规范,导致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准人、经费、功能、人员、行为和监督等方面的管理均比较混乱;其次在组织性质方面,事业单位既包括行政、行政辅助、公益性的行业,也包括营利性的许多部门等,这种局面困扰着国家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对服务型政府产生挤出效应;其次,事业单位在具有政治职能的政府部门周围分享权力,占据了具有服务职能的政府部门的位置,却不具有服务理念和服务功能,甚至发生权力错位,将服务岗位看做官位,论级说事,以官僚和衙门的组织形态和面目来面对公众,这是目前一些地方的经办机构出现“办事拖拉,有利就办,无利就拖,熟人就办”现象的根源,严重影响了经办机构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必须尽快改变当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不清的状况,明确我国的社保经办机构是政府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机构,具有依法行使社会保险资源筹集和为公众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职能。
(二)经办机构是公益受托人、社会保险的责任主体公益受托人是国家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代理人(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人(机构)。具有三方主体,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社会保险的公益受托人的委托人是国家,受托人是政府执行机构,即责任主体,受托内容是构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提供机制和治理机制,以确保国家社会保险目标的实现,包括筹集社会保险服务资源,向居民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服务;受益人则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即社会保险政策覆盖的全体居民。
公益受托人源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该理论认为:履行国家公益项目是服务型政府的责任,国家公益项目由国家依法委托政府执行机构管理,政府执行机构可以直接提供,也可以委托法人机构或公民个人执行,但只能是功能委托,不是责任外移,政府执行机构要对外包项目承担最后责任。因此,政府执行机构首先是国家公益项目的受托人和责任人,其次才是国家公益项目外包的委托人和监督人,综合两个角色即为公益受托人。公益受托人是具有打造公共品供应机制责任和能力的政府执行机构。
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公益受托人的机制逐步改革完善服务方式和提供服务的模式,合理组织经办人力资源,依法保证经办管理经费和必需的经办条件,对经办管理业务进行科学有效的分类,并制定各类经办服务项目的统一规范、标准和流程,从而准确划分必须由经办机构本身管理经办的服务项目和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逐步将可以由社会经办的服务实行社会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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