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私法本体及其弱者的阐释
二、弱者的厘定
之所以要对“弱者”这一概念进行厘定,是因为要澄清“弱者”与“弱势群体”是否等同的问题。弱势群体,作为这些年来关注频率较高的一个用语,原本是社会学的概念,英文表述为social vulnerable group,也称为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但对于何为弱势群体,学者们的观点并不相同。
欧美学者大多从身体健康方面的缺陷进而造成其参与市场竞争和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来界定弱势群体。如美国社会工作专家罗斯曼(Rothman)认为,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依赖性的人群,他们包括身体或精神残疾的人、年老体弱、丧亲或父母丧失资格的儿童。吉特曼(Gitterman)和舒尔曼(Shulman)认为,弱势群体是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的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他们包括艾滋病人、无家可归者、性虐待者、社区和家庭暴力的牺牲者。值得说明的是,在欧美国家中,“劣势”(disadvantaged)是与“弱势”(vulnerable)一样经常出现的词汇。“劣势”的对应词是“优势”(advantaged)。劣势被理解为长期存在的、普遍存在于就业和生活的各个领域的不利环境,而这种不利环境主要是由结构性因素和制度性安排造成的。劣势意味着生活机会和社会奖励分配中长时间和系统性的不公平待遇。劣势群体(disadvantaged groups)则是指那些长期处于系统性和结构性不利状况的群体。这种状况主要表现在社会不平等程度上。可见,弱势群体与劣势群体是可以区别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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