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福成对清末司法现状进行了深刻分析,他在《书涿州狱》中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指出官员凡遇民间凶杀案件,都装出辗转驳诘的样子。以为延宕之计,结果杀人凶手没有伏法,无辜人员却往往十多年不能获释,羁死囚牢者甚多。薛福成认为,“是以古使善治狱者之宅其心,必日如鉴之空,如衡之平”。他还详细考察了英、法、德等国家的刑法制度发展历史,发现他们都经历了一个从重刑到轻刑的发展过程。发现在这一过程中,当刑罚严酷的时候,并没有收到惩戒的良好效果,反而引起社会不满,怨声载道,暴动四起。而在奉行轻刑政策的时候,却出现了“民多知耻”的良好社会风气。他谈到,“西历一千七百五十年,法益苛而民益顽,议院乃议尽改旧法,减省刑罚,罚锾监禁之外,至重不过缳首而已。又得延状师申辩,无威吓逼勒之虞,无搒掠锒铛之苦;虽犯罪不得相屈辱,牢院亦亢爽洁净,不致酿为疫疬;且设书堂、书库、医院、庖厨于其中”。郑观应对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刑讯现象尤其进行了批判,“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鞠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夫三木之下,何求而不得?抑岂各国之人独纯良,而我国之人独凶恶,必须施以毒刑,而后可得其情欤?讼之为字,从言从公,谓言于公庭,使众公闻以分曲直耳。案既未定,何遂用刑”。“夫讼所以平民之冤抑,一有此打,则冤抑愈加;讼所以剖民之是非,一有此打,则是非转昧。故打之一法,行之以便审官之私图则可,若行之以畏平民之志,则决乎不可”。此外,他对刑名胥吏操控司法的现象也深恶痛绝,指出,“中国之问官,司审既于律法非所素娴,而所用之刑名幕友,又于律学不轻传授。生死系其只字,枉直视其片词。稍有依违,则官司之前程难保。若无贿赂,则在讼之受屈比多。律之深文,例之繁重,皆胥吏所以便于上下其手也”。针对传统司法实践当中的种种弊端,他参考了西方的相关制度,尤其是有关司法独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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