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石油上游投资准入的国际法<br> 第一节 自然资源主权与利用权<br> 所谓自然资源主权,不过是指一国对与其领土相附随的对人类具有使用价值的各类自然财富所享有的主权,与民族自决权具有种属关系。远古时候,自少数几种矿产资源开始为人类所利用的时候,王室便想方设法控制贵金属和宝石的所有权,这是一个普遍的规则而非例外,并且后来推而广之应用到铁、铜以及其他军事领域使用的关键资源。这一基本格局至今未变。除美国将一切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自动授予资源所附随之土地权人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无论是否允许土地资源私有,均明确保留地下矿产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且,无论资源权属如何,国家亦可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行使管理权力。所谓自然资源主权,便是这样一个以私权利即所有权为基础的公法概念。<br> 一、公法意义上的自然资源主权<br> 主权概念在中世纪末期便用来指在自己之上没有其他权威的政治或其他权威,并于1577年由布丹引入其名著《论共和国》,成为后来公认的国家概念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即一国政府所具备的“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权威的法律权威”。从国际范围看,各自主权的至高无上性必然意味着国家间相互平等。也正因为此,国家间缔约必须遵守,不得援引国内法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是得到《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宣示的习惯国际法。<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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