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可溯源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制定的陆地与周围海域之间关系的法令,然而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建立将近1700年,国际海洋法仍停留在习惯国际法发展阶段,从领海、毗连区和渔区的建立都没有成文的国际法作为依据。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家实践包括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区的建立、促使联合国于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确定国际海洋法作为最优先处理的项目。
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根据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领海与毗连区、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草案,通过了国际海洋法的四公约。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召开,但未达成任何协议。
十一期会议,终于在第十一期会议上(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一次由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参加会议的不仅包括所有联合国成员国,而且还有参加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共计168个国家或组织,是迄今联合国召开的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最为全面、最为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它包括了国家管辖范围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际海底区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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