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个时代,权利目录(the list ofliber’ties)就包含人民应该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其中许多具体的权利保障措施比联邦权利法案所包含的权利保障条款还要早一百多年。特别突出的是大量的对刑事被告的保障条款:迅速而公平的审判、保释(bail)、聘请律师协助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在六个不同条款提及)、对陪审员资格的质疑(challenge of jurors)、双重追诉、残酷和非常的刑罚、禁止逼供。这些保障制度是完整的。不像今天,对律师没有要求。而且,律师提供协助必须是“不收取费用或者没有报酬的”,因此,不免除刑事被告回答法庭要求的义务。刑讯在被怀疑为共谋的重要案件中是被允许的,尽管只能是在有“清楚和充分的证据”确认了主犯之后。这些并非是新规定,它们中的每一项在普通法、皇室法令或者议会制定法中都能找到先例。然而,它们是以成文法典的形式积极地加以确定的,这种情况在英国的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br> 殖民时期的其他文件对基本权利也有类似的积极的表达。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架构》宣告其本身就是一部“自由宪章(charter ofliberties),”它的第二部分中规定,“法律与英国的法律一致”,威廉·佩恩,这位曾在英国受到教会控告的教友派领主保证,法院审理公开、程序进行迅速并且使用英文、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由大陪审团控告,以及由“应当享有最后裁判权”的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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