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衡平法的产生
英国衡平法是指继普通法之后,为补救和修正普通法的不足与僵化,通过大法官庭的司法实践而产生的一种法律体系。衡平法是“为了补充,有时是为了修正当时已经变得不够用或不完善的普通法体系,由大法官法院规定的一套解决纠纷的补救办法”。衡平法官起初依据“公平”“合理”“正义”等原则对案件进行判决,后来逐渐系统化体系化。英国衡平法大约产生于14-15世纪资本主义产生和社会关系变动时期,社会亟须灵活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已经变化和正在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不过此时,普通法作为占全国主导地位的法律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判例主义原则也已经确立,专业法律阶层也已经形成,为了维护普通法的权威性,必然把稳定性和确定性放在首位,反对变革。著名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对英国15世纪普通法的僵化评价说:“天可以塌下来,玫瑰战争可以无法无天,但普通法的律师们只会在争论中依循定制。”如果说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变化和普通法的僵化是衡平法产生的现实基础的话,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道德良心观念以及与此相连的自由裁量权思想则是衡平法产生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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