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的权力结构中,检察权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从现代各国的权力架构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权力结构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平面结构模式。这种权力结构模式可说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制衡理论的典型实践。这种分权理论认为,国家权力应当分为三种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应该分别由不同的人或不同的机关掌握,否则公民的自由便没有保障。在这种权力结构模式下,这三种权力是不分层级而平行的,在同一个权力平台上,不同的权力主体各自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力,在各自的领域内具有最终的权威,同时各种权力主体之间形成法律上的牵制关系,消灭独尊的、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结构的特点在于依据权力在规范运作中的作用将权力予以分割,但这种权力分割又不是绝对的,在每一种权力有一个中心的同时,规定其他权力的适当介入以防止在一个领域中出现一个独裁式的权力,另外就是辅之以复杂的制约平衡技术,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互相牵制的平衡关系,防止一种权力占有压倒性的优势,以阻止权力的集中。这种权力结构的典型是美国。在美国,根据宪法规定,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制约,被总统否决的法案不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在国会两院重新获得通过的,该法案就算被取消。另外,总统还拥有立法建议权,可以通过对国会的劝告施加立法影响,可以取得委托立法权,总统的行政命令甚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此外,总统任命的高级军、法、政官员,均须经过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可以对总统的违法行为进行弹劾;总统与外国缔结条约,要经参议院的批准;众议院对行政机关的最大威慑是它掌握着财政大权,即所谓“国会掌管钱袋”。行政权与司法权也相互制约,一方面,最高法院的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终生任职,有相对独立性,可以利用自己作为美国宪法最终解释者的特殊地位,以宣布总统法令违宪的方式牵制行政机关的权力。立法权和司法权也是相互制约的,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经过参议院的批准才能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对高级官员的弹劾之权,施及于法官。而联邦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权而有权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二是以英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半平面化权力结构模式。这种半平面化的概括其实主要是为了强调它们在权力结构上既有类似于美国平面化权力结构模式的地方,也有不同于后者的地方,在这种模式内部英国与法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在英国,虽然也实行三权分立,也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分立与制约,但这种分权是在形式上维护代议制机关的最高权威的基础上实行的分权。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