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刑事强制措施正当性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
“根据”一词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是决定事物存在、发展的内部原因,是事物内部固有的根本矛盾,事物运动的根源”。所谓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也就是国家为什么拥有强制处分权,能够对一个只有犯罪嫌疑的公民实施刑事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和价值相比,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强调刑事强制措施存在与发动的本因,侧重于其客观基础;而目的论与价值论则更强调主体对刑事强制措施的认知,侧重于其主观评价。一般认为,国家对不遵守社会契约——法律——的有罪之人实施剥夺其生命权、限制或者剥夺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的刑罚手段,是为了报应犯罪人或者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那么,刑事强制措施的根据与刑罚的根据有何区别呢?某种意义上,刑罚权力和强制措施权有着类似的根基,那就是国家实现统治、维护秩序、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国家拥有强制处分权,是为了通过维护诉讼内的秩序,保障诉讼的安定性而间接实现社会秩序。从被追诉者角度而言,被追诉者自身因为被嫌疑而应承担的忍受义务则是强制措施存在的另外一个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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