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和谐是和谐社会构建中强制执行权运行的必然结果
执行和谐是司法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统领下,强制执行权运行就是要通过对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合理配置,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从而使该权力各种要素达到相互协调的良好状态以及人与社会、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这样的状态一旦得到稳定与持续,执行和谐将成为逻辑的必然结果。执行和谐具有深刻的内涵,它是一个包含执行理念与价值、执行要素与状态、执行环境与实践的有机统一体。
执行和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执行和谐是一种内部要素及外部环境的协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强制执行权的各个要素即执行权主体、执行权客体、执行行为在法律原则的规制下,围绕以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为内容,相互协作,形成良好的运行状态。确保通过执行机关公正高效的执行行为,满足债权人借国家公权力救济私权的请求,并彰显法治的统一与权威,教育和引导社会成员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进而维持社会的安定有序。与此同时,强制执行权的运行得到其他公权力如立法权、行政权的必要尊重,既不干预强制执行权的独立运行,还要为执行权的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执行和谐是一种在和谐理念指导下强制执行权多种价值的统一与平衡。包括司法民主、司法法治、司法独立、执行公正、执行效率、执行监督和人权保障多种价值诉求的折中。既强调协商民主与当事人参与权的统一,又强调法律至上与保护人权的平衡;既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又强调执行公正与执行效率的平衡;既强调司法独立与执行监督的统一,又强调依法执行与自由裁量权规制的平衡。
第三,执行和谐是执行权的强制性与恢复性的理性协同。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当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执行依据载明的给付义务为债务人拒绝履行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债权人的私权利,更有国家法治权威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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