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借贷关系案例
1.借款人为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2002年11月,张应声(15岁)因急事向然雪江借钱,然雪江因与张应声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250元和从银行取出的l500元现金借给张应声,并约定2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然雪江多次向张应声索要借款,张应声均以没有钱为借口久拖不还,然雪江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应声偿还借款1750元。
【争鸣】
原告然雪江提出,被告向自己借款1750元,事实清楚,被告也不否认这一点,既然约定了两个月,就应当按照约定两个月还款,现在被告张应声违反约定不还款,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张应声还款1750元。
被告法定监护人提出,张应声将所借款项转借给文景兰,文景兰现在下落不明,故无法还款。张应声是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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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
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单一的。要把单一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现象就需要法官。
——马克思
司法过程的最高境界并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
——卡多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