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内法上欺诈的含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欺诈行为均有规定,但是法律本身并未对其含义作出解释。“欺诈”在我国民法上的含义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欺诈”一词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含义来源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2条。该条将“欺诈消费者行为”定义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了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3.欺诈的学理含义
关于欺诈的学理含义主要来源于法学辞典的释义、法学著述的解释以及相关的立法建议。《布莱克法学辞典》中关于欺诈的定义是:“有意地曲解真相以便诱使其他人依赖该曲解从而从他人处获得本不属于他自己的有价值的事物或某种法律上的权利。通过语言或行为,通过说谎或错误引导,或隐瞒应该披露的事实,虚假地陈述事实,使别人据此行动从而造成法律上的损失。”《牛津法律词典》中对欺诈行为表述为:“是以词句或行为所作的虚伪表示而使某人误解的行为。”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