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最为艰深的理论问题之一,正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所言:“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①国内几代刑法学者陆续投身于对共同犯罪理论的研究,以中国的刑法实践为基础,充分借鉴域外刑法理论的相关著述,丰富和发展了共犯理论,也为刑法学界的后来者奠定了坚实的研究基础。
目前,对共犯理论的研究逐渐深化,已开始延伸到具体的共犯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吴光侠博士的博士论文《主犯论》系国内首部对主犯展开系统研究的刑法专著。《主犯论》以共同犯罪为研究背景,以从犯为研究“参照物”,对主犯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也是对共同犯罪理论的一项重要贡献。②而国内刑法学界对从犯问题的专门研究十分薄弱,以从犯为主题的论文不多见,更遑论从犯问题的专著。难道从犯在共犯理论中的地位当真也如其名一样次要吗?系统而科学的理论不应当留有明显的空白,随着刑法理论及刑事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从犯问题逐渐走上前台,这从最高司法机关陆续出台的有关主从犯认定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就可见一斑。而笔者身处检察分院这一级别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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