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实体篇<br> 一、综合<br> (一)法律<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r>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l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br> 第一编 总则<br>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br>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br> 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br> 第二条 【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br>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br> 罪刑法定是指对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该原则的形式要求是:(1)刑法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但允许采用相对不定期刑;(3)禁止类推适用;(4)禁止重法有溯及力。实质要求是:(1)刑法规范的明确性;(2)刑罚的合理性。<br>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七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br>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