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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七)》深度解读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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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0908
  • 作      者:
    葛磊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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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7)>深度解读与实务》共分14个章节,主要对对刑法分则罪刑的结构作了调整,从多个方面体现了立法理念、立法技术的进步。具体内容包括逃避缴纳税款罪、非法经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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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曹磊,男,四川泸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任教,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刑事法评论》、《中国律师》、《中国司法》等多家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参与编撰《犯罪论体系研究》、《青少年犯罪学》等多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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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修罪名诠解:<刑法修正案(7)>深度解读与实务》在揭示新增及修订的各项罪名的具体含义、评述修正的背景及缘由的基础上,对各项具体罪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全方位解读。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罪与非罪、此罪彼罪、一罪数罪等问题展开详尽的说明,并辅以相关的典型案例加以分析点评,对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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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章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br>    四 修正点评述<br>    修正点1<br>    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对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规定。<br>    修正背景及原因<br>    从走私的对象来看,可以将走私行为分为走私可自由贸易的物品、走私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三类,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采取列举的方法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等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别规定为相应的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走私以上货物、物品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就只能适用刑法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r>    然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与走私可自由贸易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形式与故意内容方面都有显著区别,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异罪同罚、罪刑不相当之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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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走向结构合理:《刑法修正案(七)》评述(代序)<br>第1章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br>第2章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0条)<br>第3章  逃避缴纳税款罪(第201条)<br>第4章  组织、领导传销罪(第224条之一)<br>第5章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br>第6章  绑架罪(第239条)<br>第7章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br>第8章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br>第9章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第2、3款)<br>第10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312条)<br>第11章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第337条)<br>第12章  非法生产、买卖军服罪;伪造、盗窃、买卖军用标志罪、非法提供、使用军用标志罪(第375条第2、3、4款)<br>第13章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条之一)<br>第14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395条)<br>附录:<b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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