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br> 四 修正点评述<br> 修正点1<br> 刑法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了对走私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规定。<br> 修正背景及原因<br> 从走私的对象来看,可以将走私行为分为走私可自由贸易的物品、走私限制进出口的物品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三类,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采取列举的方法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等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分别规定为相应的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走私以上货物、物品之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就只能适用刑法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r> 然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与走私可自由贸易的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表现形式与故意内容方面都有显著区别,适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有异罪同罚、罪刑不相当之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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