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宽严相济在我国法律文化上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早在先秦时代就有“刑罚世轻世重”、“宽猛相济”的政策,经魏晋、隋唐以至明清一直沿袭不断。略述如后:
(一)先秦时期
我国上古之书《尚书·吕刑》中曾说:“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①意思是:犯应判重刑之罪而宜减轻的,服减轻的刑罚。犯应判轻刑之罪而应加重的,服加重的刑罚。各种刑罚的轻重可以有所变通,刑罚根据社会情况的不同或者轻或者重。《周礼·秋官·大司寇》谈到掌建邦国之三典时说:“一曰 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一个国家的情况不同(新国、平国、乱国),刑罚轻重应当根据情况适用,或者从轻或者从重。这里虽然没有宽严相济的文字,但内容却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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