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治意识形态与刑法的关联分析
意识形态,在政治学意义上,属于政治系统的软件部分。此处从政治意识形态的视角对刑法作些分析。
一、政治学里的意识形态
19世纪初,法国哲学家德?特拉西首先在《意识形态原理》一书中创造了“意识形态”(ideolog)这这个概念,具体指的是向人们揭示观念的成见和偏见的根源的“观念科学”。此术语不久就成了一个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甚至颇有贬义的名词,常常成为政治攻讦的工具和自标。随着马克思生前未出版的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在1927年出版,以及德国哲学家曼海姆(Mannheim)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在1929年出版(1936年被译成英文),“意识形态”这一概念重新流行起来。此后,“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得到了不同的定义和解释,以致形成了“一个概念家族”。比较典型的定义②,例如,1.马克思的定义。按照G.马尔库塞的观点,马克思在三种意义上使用“意识形态”:(1)它是对历史唯心主义的否定和揭示,因为以往的哲学、社会政治理论将其观念和体系看作是历史发展的动力。(2)它是一种对社会存在的系统解释。马克思在这里关心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怎样成为社会的统治思想,即如何与统治权力结合起来。(3)它在总体上是一类确定的文化。这种文化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受社会存在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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