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程序与请求权人方面,许多国家继受教会法“一项婚姻未经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采宣告无效制,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如德国、法国、瑞士等国家。可以依法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大致有三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利害关系人,三是检察官等。对可撤销婚姻,只能由享有撤销权的人提出请求,依照诉讼程序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撤销。
(3)在效力上,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不溯及既往,从撤销判决生效之日起废止该婚姻的效力。
(4)在法律后果上,注重保护子女和善意配偶的权益。在一些国家,无效婚姻的溯及力并不是绝对的,这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无效婚姻中的子女保持婚生子女的地位。英国法规定无论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只要子女出生在婚姻成立之后,即为婚生。《法国民法典》第202条规定:“即使缔结婚姻的双方均无善意,婚姻对子女仍生效果。法官按离婚案件对行使亲权的方式作出裁判决定。”第二,善意配偶(无过错方)享有合法配偶的某些权利。《瑞士民法典》第134条规定:“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善意结婚的妻子保留其因结婚而取得的州和镇的公民权。,’《意大利民法典》第129条附加条规定,在婚姻被撤销的情况下,即使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没有遭受损失的证据,也要对其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费至少应当包括足够维持3年现有生活水平的费用;如果没有其他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的人,则被起诉的配偶还要承担向善意缔结婚姻的配偶支付扶养费的责任。①英美法系通过确定“推定配偶原则”,保护善意配偶的婚姻利益。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209条规定,不管婚姻是否属于禁止之列或是否被宣布无效,推定配偶享有合法配偶的权利,包括其地位被终止后获得扶养的权利。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赋予善意配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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