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章 合同的基本常识
002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合同的主体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
(2)合同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协议;
(3)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都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4)在政府参与的合同中,若其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如购买办公用品,则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其他涉及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或者国家订货任务问题则由行政法规或其他专门立法来解决。
003 如何理解《合同法》的法律溯及力?
对《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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