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著作权法的辩证法思考
第一节 著作权法的研究对象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学理论体系形成的一个文明标志。著作权法的哲学原理的规律和范畴适用于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社会主义法制社会是法律理论体系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它和自然社会的理论体系形成有本质的不同。著作权法的哲学原理的规律和范畴在这里以法律理论体系所独有的特殊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在研究任何一个法律意识领域时,仅仅了解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是不够的。有责任的法学理论家应该根据对一般原理的了解,阐明这些原理在法律理论倡立、贯彻、实践过程这一不同阶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而立法学者也应该根据这种了解阐明这些原理在立法过程这一初始阶段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要了解著作权法的发展过程,就应该知道著作权法的哲学原理在社会应用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并根据这些原理发现和归纳著作权法在社会所特有的发展规律和发展动力。
人类社会五千年的文明史,著作权法的产生过程是经历了漫漫不同的历史阶段发展才拥有的。著作权法是人类社会高度文明生活中的法制现象的增强性因素,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能够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大多是以维护氏族公社的整体生存利益的传统习俗为主的。当人类阶级社会出现后,才形成了对立的阶段利益。为了维护执政阶级的利益,为了调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秩序,统治阶级除了凭借他们手中掌握的政治、军队、监狱等优势手段来加强他们的统治外,统治阶级还利用法律来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但这类法律也只是朴素的具有一般民法性质概念和刑法性质概念的强制行为规范而已,并还没有发达到产生过著作权法这类深藏一定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产物,更不可能发达到产生过诸如著作权法的哲学理论这类为著作权法研究提供一般科学的方法论的学说。
在著作权法的哲学理论观形成时,社会的经济、文化、政治、思想、宗教等社会文明现象,已是发展到相当历史高度的自然属性和人们理念赋予的相当历史表现的一种程度。在形成著作权法的哲学理论观时,思路敏捷的法学家必须解决一个著作的标的权属的问题,这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根本现象问题,即什么情形下对于科学揭示著作权法哲学原理研究领域的矛盾特殊性所具有的优先性:是反映和体现复杂社会现象中的创作人或民事主体的创作作品性质的本身内涵重要?还是著作中所揭示的利益关系的特有矛盾及其发展演变所形成的标的权属的外延重要?是先有反映和体现复杂社会现象中的创作人或民事主体的产生的著作性质的本身内涵问题,后有著作中所揭示的利益关系的特殊矛盾及其发展演变所形成的标的权属的外延问题;还是先有后者后有前者?这是一个不仅仅在理论上极其重要的能把著作权法研究的特殊领域的社会实践现象归结为哲学一般原理的例证,而且在作为社会实践现象的表现(诸如著作权法的哲学风貌、著作权法的哲学觉悟,著作权法的哲学品质等现象的表现)本身,同著作权法思想、著作权法制度等社会意识现象的表现都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渗透到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各种法律社会生活的活动中。而在建立关于著作权法的社会主义的法律的制度时,则人们必须首先要解决这样一个由著作性质的本身内涵而产生的精神的利益和物质的利益的问题,而后才能成为解决著作权法利益思想体系问题的一个基本哲学理论,并一直贯穿于著作权利益思想体系的发展始终及其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的过程始终。即什么情形下是表现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涉及著作性质本身内涵利益的优先的问题,什么情形下是表现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揭示著作中的利益关系的特殊矛盾及其发展演变所形成的标的权属外延优先的问题;是著作利益享有权存在重要,还是著作利益标的权属意识重要?著作权法在社会法律科学发展史上不同于社会其他学科如自然、物理、化学等,其所表现的最重要的学科特征之一首先在于:在著作权的发展史上起决定作用的是具有著作权意识、著作权意志和著作权目的的人,是具有著作权标的权属意识、著作权标的权属意志和著作权标的权属目的的人,而在社会其他学科领域中起决定作用的则是试验性的具有盲目性质成分的、证实性的具有有意识思想的一种混杂力量。换句话说,社会领域其他学科的研究活动也是人们试验性的具有盲目性质成分的、证实性的具有有意识思想的一种混杂力量的活动的产物。因此,要研究著作权法的强制规定以调整人们的社会活动需求,仅以著作权法的哲学原理所研究的“法律内容规定”这个一般的范畴是不够的,还必须要研究“社会法律内容需求”这个一般范畴,并解决社会著作权法意识与社会著作权法存在这样一个有着密切的相互作用的统一性关系的问题
著作权法制度是一个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殊的实践性质领域的意识形态体系,是一个比较晚时间发展起来的充满人道色彩的实践性领域的意识形态体系。正如社会其他学科及其其他学科多种多样的社会学术研究现象和社会学术研究过程一样,它们是由许多复杂的学术理论概论积累而成的,并由人们不断地研究发展和持续地进行学术充实总结而逐渐完善其体系的。著作权法制度和各种著作权法哲学现象的研究,也是由许多复杂的法学技术理论概括不断地积累充实而形成的,并要由人们运用各种学术科学现象继续加以知识研究和论证的。如果说法学是研究各种制度形式下的国家和社会与法产生和发展及演变的规律的科学总称,那么著作权法就是研究各种制度形式下的国家和社会与著作权法制度产生和发展及演变的规律的一门专门性的科学称谓。著作权法的哲学原理则是研究著作权在国家和社会制度下的某一种或某一方面的社会的关系、过程和现象的发展中的最一般的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
那么,什么是著作权法的哲学呢?简单地说,著作权法的哲学就是关于著作权思想的法律观的一门学问,是关于著作权思想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法律观。所谓法律观,是指人们对于整个法学体系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学科的根本看法。人们在生产和社会实践中,用脑力劳动从事各项社会实践,创造出世界上的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艺术成果的各种事物,这些事物由于创造者是通过智力因素或智力材料借助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且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并在经济上、在社会上、在文化上不同程度的产生了效益,其中有的创作者得到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回报,有的创作者没有得到精神上或经济上的回报,他们就欲借助政府强制力来对利益加以保护,慢慢地积累了不少希冀用一种潜在强制力来保护这种回报预期的思想,这样就逐渐地形成了一种对世界上那些著作权利事物的一地带有哲理性的看法,随着这种对带有哲理性的著作权利实践的深入,和这种对带有哲理性的著作权利认识的进一步扩大和进一步提高,人们对于著作权酌本质、著作权利各种因素之间的联系以及创作人同周围社会的关系等,形成的一个总的根本的看法,这便形成了著作权思想的那种法律观。这种著作权思想的法律观也是世界观的一种,是指人们对于整个著作权利的根本看法。
著作权法在这许多的法律科学中间到底占有什么地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著作权法不同于别的法律学科,它不是研究社会关系或社会现象的普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表现,不是研究创作人进行民事诉讼时通常所应遵循的适用程序的那种方式,而是研究社会现实中的各种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各种有形形式方面、各种有形形式关系、各种有形形式过程的总和。其内部联系和相互作用中所保护的创作人的专有权利、文学与艺术和自然与社会及工程科学成果的发展、全部社会活动的权利等,与其他专门社会学科(如环境保护学科)比较是有不同的,著作权法研究的不是经济环境过程、政治环境过程或思想环境过程发展中的局部的或特殊的规律,而是研究智力成果创作人或智力成果民事主体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将具有独创性的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带有自己的某种思想或情感成果传达给社会或社会不特定的某类群体,并获得社会或社会不特定的某类群体的认可,是具最一般的社会发展规律的专门性科学特点。
中国社会法学家的很多数认为,著作权法是智力成果的创作人或民事主体基于智力作品而发生的民事权利的一种强制性保护的制度。中国著作权法立法界则有人认为,著作权法只是法律给予著作权的王体成分和客体成分两者之间的一种法律权利。这种权利被引入到社会公共领域后加以被保护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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