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中相关归属问题
根据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一个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其自动形成著作权,而创作作品的作者就当然地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作者,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一)作者及其认定
一般来说,创作作品的人称为作者。创作的行为应当是一种人为的行为,不可能是动物或者机器,因为理论上认为“创作,是为思想和情感寻求形式的过程,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而构思是一种内心活动,是人类所独特拥有的能力。机器没有情感,其行为产生的结果只能称为运算。动物虽然有情感,有些高智力的动物能和人类简单交流甚至于绘画(例如美国动物园里的某只猩猩),但是限于主体资格的问题无法称之为法律上的作者,这里也不过多探讨。总之,法律规定了自然人作为作者,是符合客观事实和尊重客观规律的。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还规定了“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一规定与前述条款并不冲突,因为实际创作作品的仍然是某个或者某几个自然人,而不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是特定情形下为了平衡利益需求,在法律上给予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以作者的资格,进而享有作者的权利,所以在法律上被严格的称为“视为作者”。例如《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就属于这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修改前的著作权法有关条文中曾出现“非法人单位”这一概念,相应的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者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为非法人单位。”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高院解答》)中认定:“非法人单位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未经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或者临时为进行创作而组成的团队等,如何判断其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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