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之维:人格与人格权<br>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人格与人格权<br> 二、罗马法之人格理论的思想渊源<br> 奴隶制度并不是罗马人所特有的,而是所有古代民族所共有的,古希腊社会自不例外。对于这种制度,虽然不乏赞成之思想论者,但从整体上来讲,其一直受到以斯多葛学派为代表的古代自然法的批判。“奴隶制是原始社会遗留下来的制度,这在原始社会的国家和关系中是可以解释的。但是,在较为文明的社会中,当人同自然界的尖锐斗争和民族间的常见战争停息之后,这是第一个显示出不公正的制度。开化的希腊社会早就深切地感到这种不公正,从诡辩学派开始,它的哲学家就宣告了对这一制度的道德谴责。”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他们采取昔尼克学派(也称“犬儒学派”)的关于人们相互平等的观点,认为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自然法就是把一切人联结为一个巨大的共同体的纽带。一切人,不管奴隶也好,野蛮人也好,同样是神的儿子,互相都是兄弟。神赋予每个人以相同的理性,所以人彼此是平等的。”这种自然法思想随着希腊文化对罗马社会的精神上的“反入侵”而深刻地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及罗马法。<br> 这种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虽然罗马法的发展主要源于罗马人自己的努力,但罗马法的发达(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的出现)和罗马法学的产生,则无疑是与接受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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